华储综字[2014]26号
关于出库投放部分中央储备冻猪肉
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库投放部分中央储备肉的通知》和《关于以竞卖方式出库部分投放中央储备肉的通知》(商市运函[2014]67号)要求,为了保障藏历新年期间西藏、甘肃、青海等藏族聚居区肉类市场供应,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肉类消费需求,安排部分中央储备冻猪肉以邀标竞卖方式出库,出库投放工作由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具体实施;出库竞价交易通过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数量、品种和时间
(一)本次竞卖挂牌交易数量为0.9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挂牌为准),品种为冻分割肉、冻白条肉,出库地点为西藏、甘肃和青海省区的5个冷库。出库实行公检制度。
(二)交易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13时—16时。
二、交易底价
本次出库交易底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政府冻猪肉储备吞吐竞价工作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2]2900号)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在华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公布。
三、交易标的规格
本次出库交易每个标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0吨,且为同一家企业生产加工。
四、交易方式
(一)交易企业条件。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邀请出库冷库的所在省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参加本次竞卖交易。参加交易的企业须配备与交易系统相匹配的网络交易条件。
(二)交易范围。参加交易的企业仅限于竞买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央储备冻猪肉,竞卖出库的中央储备冻猪肉仅限于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销售。违反规定的,交易结果无效,并没收竞买企业的交易保证金和取消其交易资格。
(三)交纳保证金和手续费。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须在2014年2月27日17:00时前,根据预购储备肉数量,按600元/吨和10元/吨(合计610元/吨),将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存入交易履约保证金专户:
收款人全称: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人账号:137201516010001019
收款行电子联行号:306100005006
收款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汇款时,请务必注明企业名称和联系电话。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联系电话:(010)58931209、58931215、58931235。
(四)竞价和报价。1、华储交易所按确认的保证金数量授予交易企业相应的买入数量权限。2、交易企业在其买入数量权限内,通过华储交易所竞卖交易系统从低往高自主竞价。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交易企业对通过华储交易所竞卖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交易过程中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分别以60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10元/吨暂扣交易手续费。如交易企业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3、实行库内提货制。出库竞价交易时,交易企业的报价为储存冷库库内提货的含税价格。
(五)实行倒计时制度。2014年2月28日13时竞价交易正式开市,13时30分进入30秒倒计时阶段,倒计时开始后30秒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全场自动成交。如交易进行到16:00时还未最终自动成交将停盘,停盘时各标的出价最高的为成交方。
(六)实行“价高优先,时间优先”制度。出库竞价交易时,按倒计时结束时有效的最高买价成交。同一买价按竞价时间顺序靠前的成交。
(七)扣退保证金和手续费。交易结束后,华储交易所将按成交数量和600元/吨一次性暂扣竞买成交单位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华储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清退保证金(无利息)。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华储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和10元/吨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八)测试交易系统。2014年2月28日9:30—10:30进行交易系统的统一测试。
五、结算和提货
(一)及时签定合同。出库竞价交易结束后,成交单位自行下载《中央储备肉电子交易购销合同》(简称《购销合同》)。必须在交易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华商中心、承储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二)及时付清货款。出库坚持“先款后货”原则。成交单位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全额汇到承储单位账户;承储单位确认货款到账后,将货款收回凭证提供给华商中心,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出库单》,方可安排中央储备肉出库。
(三)及时提货和出库。成交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竞买的储备肉运离储存冷库,并自中央储备肉出库之日起停止计付利息和冷藏费。因竞买成交单位原因提货超过规定出库日期的,成交单位须按照每日每吨3.5元标准向承储单位支付冷藏费用。因承储单位原因造成竞买成交单位提货超期的,不能收取成交单位的冷藏费。由于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承储单位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储备冻肉出库。出库费由成交单位(提货方)负担。
(四)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使用银行贷款的承储单位,应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储单位在确认货款足额到帐以及出库提货完毕后,须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向竞买成交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出库盈亏和有关费用。承储单位在收到《中央储备肉出库单》后,要根据储备肉出入库价格、储存时间等情况立即编制盈亏、利息和费用补贴申请表,报华商中心。华商中心将在中央财政价差亏损补贴款到位以及规定的手续完备后,将及时拨付到承储单位;承储单位要在收到价差亏损补贴款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七)交纳出库公检费。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出库公检工作。承储单位及时按40元/吨标准和实际出库数量(成交数量)划转到流促中心。户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帐户:0200 0007 0908 9140 232,交换号:010212215(本市),行号:1021 0000 0072(外省)。
(八)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竞买成交方在出库、运输、销售过程中要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
六、严格履行规定,违者严肃处理
交易企业、成交单位和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储备冻肉投放计划,严格遵守竞价交易和出库提货有关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要求和规则进行交易、不按期签定合同、未在规定时间付清货款、未及时出库提货或无故阻挠出库提货等违反中央储备肉有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将视同违约并扣除其相应履约保证金,并视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