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储综字[2013]217号
关于2013年中秋国庆“两节”中央储备冻猪肉
出库投放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中央储备冻猪肉出库计划的通知》和《关于以竞卖方式出库中央储备冻猪肉的补充通知》要求,为保障2013年中秋、国庆节日猪肉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以竞卖方式安排出库部分中央储备冻猪肉投放市场。出库投放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具体实施,竞价交易通过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数量、品种和时间
(一)本次竞卖挂牌交易数量为吨,品种为白条肉和分割肉。
(二)交易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14时—17时。如有较多标的未成交,则择机再次进行交易。
二、交易底价
本次出库交易底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政府冻猪肉储备吞吐竞价工作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2]2900号)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在华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公布。
三、交易标的规格
本次出库交易的标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0吨,且为同一家企业生产加工。
四、交易方式
(一)交易企业资格。参加出库交易的企业须成为华储交易所交易会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能够严格遵守储备冻猪肉管理要求;3、企业规模大,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4、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商业信誉高;5、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记录或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愿参加竞价交易的非会员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华储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已具备会员资格的企业可直接参加交易。在本次出库交易前,华商中心将参加本次交易的会员名单报商务部核准,核准后方可参加本次交易,且参加交易须配备与华储交易所交易系统相匹配的设施、软件和上网条件;未核准的,不能参加交易。
(二)实行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制度。参加出库竞价交易的会员,须在2013年9月17日11:00时前,根据预购储备肉数量,按600元/吨和10元/吨(合计610元/吨)在“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存入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收款人全称: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人账号:137201516010001019
收款行电子联行号:306100005006
收款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汇款时,请务必注明会员号和联系电话。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联系电话:(010)58931209、58931215、58931235。
(三)确认交易数量权限。华储交易所按确认的保证金数量授予交易会员相应的买入数量权限。
(四)买入数量权限内自主竞价。交易会员在其买入数量权限内,通过华储交易所竞卖交易系统从低往高自主竞价。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交易会员对通过华储交易所竞卖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分别以60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10元/吨暂扣交易手续费。如参加交易会员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六)实行倒计时制度。2013年9月17日14时竞价交易正式开市,14时30分进入30秒倒计时阶段,倒计时开始后30秒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全场自动成交。如交易进行到17:00时还未最终自动成交将停盘,停盘时各标的出价最高的为成交方。
(七)实行“价高优先,时间优先”制度。出库投放竞价交易时,按倒计时结束时有效的最高买价成交。同一买价按竞价时间顺序靠前的成交。
(八)实行库内提货制。出库竞价交易时,交易会员的报价为储存冷库库内提货含税价格。
(九)交易结束后,华储交易所将按成交数量和600元/吨一次性暂扣竞买成交单位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华储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清退保证金(无利息)。
(十)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华储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和10元/吨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十一)参加出库交易的会员请于2013年9月17日9:30—11:00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五、结算和提货
(一)及时签定合同。出库投放竞价交易结束后,成交单位自行下载《中央储备肉电子交易购销合同》(简称《购销合同》)。必须在交易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华商中心、承储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二)及时付清货款。出库坚持“先款后货”原则。成交单位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全额汇到承储单位账户;承储单位确认货款到账后,将货款收回凭证提供给华商中心,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出库单》,方可安排中央储备肉出库。
(三)及时提货出库。成交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竞买的冻猪肉运离储存冷库,并自中央储备冻猪肉出库之日起停止计付利息和冷藏费。因竞买成交单位原因提货超过规定出库日期的,成交单位须按照每日每吨3.5元标准向承储单位支付冷藏费用。因承储单位原因造成竞买成交单位提货超期的,不能收取成交单位的冷藏费。由于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对成交单位不按期签定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付清货款或及时提货等情况,将视同违约并扣除其相应履约保证金。
(五)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使用银行贷款的承储单位,应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六)承储单位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储备冻猪肉出库。出库费由成交单位(提货方)负担。
(七)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储单位在确认货款足额到帐以及出库提货完毕后,须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向竞买成交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承储单位在收到《中央储备肉出库单》后,要根据储备肉出入库价格、储存时间等情况立即编制盈亏、利息和费用补贴申请表,报华商中心。
(九)华商中心在中央财政价差亏损补贴款到位以及规定的手续完备后,将及时拨付到承储单位;承储单位要在收到价差亏损补贴款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十)承储单位和成交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储备冻猪肉出库投放计划,切实协调解决好储备肉操作中的各种问题。对不认真执行计划或违反中央储备肉有关规定的单位,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有关计划、资质和相应补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