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中央储备冻猪肉入储计划的通知》(商运函[2013]272号)要求,2013年第二批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组织实施,收储竞价交易通过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挂牌数量、品种、交易报价和交易时间
(一)本次挂牌收储冻猪肉数量为75000吨。品种为符合国家标准GB9959.1-2001壹级的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白条肉)和国家标准GB 9959.2-2008的Ⅱ号、Ⅳ号分割冻猪瘦肉(分割肉),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收储交易日之后生产加工的产品,并且满足储备有关要求。各库数量和品种请见附件。
(二)收储交易分品种按标的进行,每个标的为300吨,不足300吨的按一个标的计。每个标的冻猪肉品质与包装要完全相同(即同一生产加工企业、品名、等级、重量和注册商标等)。
(三)收储交易报价为冻猪肉入到指定储存冷库并完成堆码后的入库结算价格,包括冻肉出厂价(含税、包装费)、运杂费用和入库费用。其中,入库费按20元/吨执行。
最高有效报价不超过(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最高入库结算价格,最低有效报价不低于(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最低入库结算价格。
(四)参加收储交易的企业须成为华储交易所交易会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严格遵守储备收储要求;企业规模大,加工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设施设备先进;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商业信誉高;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记录。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愿参加竞价交易的非会员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华储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在本次竞价交易前,华商中心将参加本次交易的会员名单报商务部核准,核准后方可参加本次交易,且参加交易须配备与华储交易所交易系统相匹配的设施、软件和上网条件。
(五)2013年5月22日下午14:00时收储交易正式开市,14时30分进入30秒倒计时阶段,倒计时开始后30秒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全场按倒计时结束时有效最低卖价自动成交。同一卖价按竞价时间顺序靠前的成交。如果交易进行到17时还未最终自动成交将停盘,停盘时各标的出价最低的(有效范围内)为成交方。未成交的数量累计至下次交易中进行。
(六)参加收储的交易会员,请于2013年5月21日上午10:00-11:30参加华储交易所交易系统统一测试。
(七)进入竞价交易系统的方式。方式一:进入华储网(网址:http://mrm.com.cn),点击“竞价交易”进入相应竞价交易系统。方式二:在地址栏输入地址:http://124.127.44.51:20022,直接进入相应竞价交易系统。
二、保证金
(一)参加收储交易的会员,请于2012年5月22日11时前,根据预计交储冻猪肉数量,按610元/吨(其中600元/吨保证金、10元/吨交易手续费)汇到以下帐户:
收款人全称: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人帐号:137201516010001019
收款行电子联行号:306100005006
收款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查询保证金是否到帐,请与华储交易所联系,电话:(010)58931209,58931215,58931235。
(二)为方便与会员单位联系,及时退还保证金,请会员单位汇保证金时,在附言里面注明自己的会员号及联系电话。
(三)交易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和61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交易过程中,如会员单位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四)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按成交数量和600元/吨一次性暂扣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及时退还保证金(无息)。
(五)成交会员发生违约,没收成交会员相应未交储数量的全部收储交易履约保证金,华商中心将扣缴的违约保证金在扣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中央财政。
(六)成交后,华储交易所按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10元/吨标准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加工质量和规格要求
(一)冻肉加工技术要求
1、生猪产地的防疫要求
生猪产地(市、区、县、旗)均为非疫区,具体以农业部近期疫情通报和当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解除疫区封锁为准。养殖场(点)牲畜出栏前必须经产地县及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标准实施检疫,并取得相应证明。
2、生猪屠宰加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加工厂必须是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的屠宰场,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生猪班宰能力较大,并具备与成交量相一致的分割和急冻能力;
(2)必须有与屠宰量相适应并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的兽医检疫人员、屠宰加工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3)加工厂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1990);设有完善的质量检验机构和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屠宰的检疫及监督符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屠宰加工过程中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以及处理方式要严格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实施;操作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范》(GB/T17236-2008)、《鲜、冻肉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
(4)有严格索证验证制度,收购的活畜必须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据的检疫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5)加工厂所在地(市、区、县、旗)为非疫区。
(二)肉品质量标准依据及检测项目
1、肉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执行质量依据标准及编号为:《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等。
2、检验项目和指标
(1)三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非疫区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齐全。
(2)数量、品种和规格符合合同规定。
(3)所有产品能提供原厂质量保证承诺书及有关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批次产品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用药物的检测报告,包括质保书、合格证、文档资料、检疫、检验等有关文件和报告。
(4)根据《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本批中央储备冻猪肉检测项目及判断依据详见下表。
中央储备冻猪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标准 | 指标要求 | 备注 |
1 | 产品分级 | GB9959.1-2001 | 合同 | 限冻片猪肉 |
2 | 加工要求 | 合同 GB9959.1、GB99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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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感官 | GB9959.1-2001 GB/T9959.2-2008 | 符合感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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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挥发性盐基氮 |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 ≤15mg/1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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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分 | GB18394-2001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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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总汞 | GB9959.1-2001 GB/T9959.2-2008 | ≤0.05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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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镉 |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 ≤0.1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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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铅 |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 ≤0.2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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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机砷 |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 ≤0.05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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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六六六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0.2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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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滴滴涕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0.2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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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敌敌畏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0.05mg/kg | 限冻片猪肉 |
不得检出 | 限分割冻猪瘦肉 | |||
13 | 四环素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0.1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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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霉素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0.1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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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霉素 | GB/T9959.2-2008 农业部【2002】235号公告 | ≤0.1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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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氯霉素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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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磺胺类 |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 ≤0.1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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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盐酸克伦特罗 | 整顿办函[2010]50号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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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莱克多巴胺 | 整顿办函[2010]50号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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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沙丁胺醇 | 整顿办函[2010]50号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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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项目检测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有一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白条肉)按照GB 9959.1-2001中的4.2.1执行,Ⅱ号、Ⅳ号分割冻猪瘦肉(分割肉)按照GB 9959.2-2008中的4.3.1.2执行。
(5)检验抽样按GB/T9959.19-2008《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的规定执行。
(6)国家根据疫情等情况要求必检有关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即判定该批肉品不合格。
(三)冻猪肉收储品种描述和有关要求
1、收储品种描述
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瘦肉率达到45%及其以上(指加工成品二分体产出的精瘦肉);冻片猪肉分级主要以第六、第七肋骨中间平行至第六根脊柱骨前下方除皮后的脂肪层厚度为准,脂肪层厚度≤2cm,其它要求见国标GB9959.1-2001;23kg≤单片重≤40kg;按“平头”规格去头、去槽头肉、去血刀肉;去板油;劈半均匀,不得劈偏;去除全部内脏,割净奶头、乳腺及严重的乳房黑色素;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表里冲洗干净,不准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以及其他污染物;脂肪呈白色,皮呈白色;不准带长短毛。产品急冻后24小时肉品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15℃。
Ⅱ号分割冻猪瘦肉:从以第五、第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肌肉,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割取完整;无深度刀伤及片伤;表面脂肪需修割干净,内部脂肪不修;不得有淤血、杂骨、碎骨、软骨、淋巴结、明显病变组织、浮毛及其它杂质;产品急冻后24小时肉品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15℃,冻肉表面不得有冰霜,底面不得有血冰。
Ⅳ号分割冻猪瘦肉: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割取完整,筋膜和内部脂肪不修;表面脂肪需修割干净,无片伤、深度刀伤;不得有淤血、杂骨、碎骨、软骨、淋巴结、明显病变组织、浮毛及其他杂质;产品急冻后24小时肉品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15℃,冻肉表面不得有冰霜,底面不得有血冰。
2、感官要求
色泽:肌肉色泽鲜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
组织状态: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气味:具有猪肉正常气味,无异味。
3、其他要求:参照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成交的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和有关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交储,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交储的冻猪肉如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按具体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或取消其中央储备肉收储交易会员资格,并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按有关法规处理。
1、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收储交易日之后生产加工的产品,严禁在收储交易日之前生产加工的产品入库。
2、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使用育肥猪加工,严禁将公母种猪和晚阉猪用于加工储备肉,严禁注水肉。
3、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成交会员企业自己屠宰加工的产品,严禁成交企业分包转包,严禁委托其他企业代加工其任务,严禁外购后交储。收储交易时,会员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加工能力和急冻冷藏能力参加交易,交易数量切勿超过自身能力。
4、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符合有关肉品质量规定要求的产品,严禁掺杂掺假、弄虚作假、新陈串换、以次充好和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5、交储的冻猪肉必须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冷冻等各环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不遵守或擅自改变本通知有关要求等违规行为。
交储的冻猪肉检验检疫、验收以及实际交储进度等情况,都将一一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是否核准其交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标识、包装、标签和运输要求
(一)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的标识、包装、标签要求
1、每片猪肉的臀部和肩胛部必须加盖兽医验讫、检验合格和等级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包装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每袋装一片冻猪肉,包装要牢固。
2、冻片猪肉编织袋的包装标志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注明贮存条件,保质期不低于7个月。刷唛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编织袋内必须有标明生产日期的合格证、检疫签等,且真实准确。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
(二)分割冻猪瘦肉(Ⅱ号、Ⅳ号肉通用)的标识、包装、标签要求
1、分割冻猪瘦肉25公斤/箱(结冻后的净重)。外包装:瓦楞纸箱按国家标准GB6543-2008的规定执行,内包装:白色透明塑料薄膜按国家标准GB4456-2008的规定执行。
2、分割冻猪瘦肉每个标的Ⅱ号与Ⅳ号肉数量比例必须严格按4:6搭配,但每箱内只能装Ⅱ号或Ⅳ号肉,不能混装;其中:每箱内Ⅱ号肉卷数不得高于8卷,Ⅳ号肉不得高于6卷,箱内只限一块补称肉。每个肉卷须为自然卷,呈圆柱状,大小要均匀。
3、分割冻猪瘦肉包装标志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两侧应标明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注明贮存条件,保质期不低于11个月。刷唛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包装箱内必须有标明生产日期的合格证、检疫签等,且真实准确。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
4、箱体内外日期必须一致。封箱时打包带呈“#”字型。包装应坚固、完整。箱底必须封牢。
(三)运输要求
所有产品的运输均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规定。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铁路运输应使用机械保温车,并按国家有关铁路运输规定执行。
五、交货、验收和入库
(一)交储实行送货入库制。收储竞价结束后,成交会员必须在交易结束日后3个工作日内与华商中心、承储单位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成交方边加工边交货,且必须在2013年6月22日24时前,将冻猪肉保质保量全部入指定储存冷库。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会员发生违约,按《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交易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承储单位擅自变更储存地点,否则将取消承储单位的储存资格。
(二)交储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程序为:
第一,交储的冻猪肉运达储存冷库后,承储单位必须立即初检,切实把好第一道关。如果发现质量异常或不符合中央储备冻猪肉要求的,承储单位必须立即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时报告华商中心和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流促中心),并向交储方交涉。必要时,储存冷库与交储方双方共同做自然解冻试验,并认真记录解冻试验过程和结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华商中心和流促中心。
第二,承储单位应提前将每批次冻猪肉到货时间通知华商中心和流促中心。流促中心将按照《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接到承储单位入库公检申请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施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市场运行司报告检查结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中央储备肉检查证书。质量公检要对每批(一个标的为一批)冻猪肉进行分次抽样,抽检方法要科学。检查原始记录要完整、清晰、齐全,做到出现问题有案可查。
第三,入库完成后,华商中心根据流促中心出具的数量和质量检查合格证书,办理入库相关手续,严禁质量不合格的冻猪肉入库。中央储备冻猪肉实行专库、专垛管理,严禁与其他物资混放。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在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备冻猪肉在库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其他涉及储备肉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问题,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华商中心将对中央储备冻猪肉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验期间,冻猪肉暂存储存冷库,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中央储备冻猪肉正式入库,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入库单》,承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对经检验不符合入储质量要求的冻猪肉,流促中心要将检验结果立即书面通知华商中心,并上报商务部,华商中心要立即通知交储方,该批冻猪肉由交储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一切损失由交储方承担。交储方如对质量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流促中心、华商中心提出书面,流促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储方仍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申诉。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执行。
六、加工资金、贷款和结算
(一)成交方生产加工中央储备冻猪肉所需资金自行筹措。
(二)承储单位按照300元/吨标准乘以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冻猪肉收储计划数量向华商中心缴纳储存保证金。入库完成后,将及时退还储存保证金。
户名: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账号:91260154800000905
行号:310100000010
(三)收储冻猪肉竞价成交的入库结算价格(含运杂费用、入库费用)、买方负担的交易手续费和公检费用全部计入入储成本,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储存冷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申请贷款解决。其中:公检费标准为40元/吨,买方的交易手续费按10元/吨标准执行,入库费用按20元/吨标准执行。
(四)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中央储备冻猪肉入储成本包括入库结算价格(含运杂费、入库费)、买方负担的交易手续费、公检费用等。中央财政补贴利息按入储成本、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基准利率和实际储备时间计算。承储单位冷藏保管费按2.4元/吨.日执行(含华商中心管理费0.1元/吨.日)。其它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一批一结,货款两清”制度。每个标的冻猪肉运抵储存冷库并在验收合格后,华商中心督促承储单位按成交的入库结算价格扣除入库费用向成交方及时付清全部款项。成交方凭华商中心开具的《中央储备肉入库单》、流促中心出具的《中央储备肉检查合格证书》以及《购销合同》等有效单据与承储单位结算,承储单位应在2天内付款完毕。
(六)在收储交易成交后,买方的交易手续费由华商中心直接从承储单位缴纳的储存保证金中扣除。
(七)公检费由承储单位在收到农发行贷款后及时按40元/吨标准和交储数量划转到流业中心。户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帐户:0200 0007 0908 9140 232,交换号:010212215(本市),行号:1021 0000 0072(外省)。
(八)承储单位不得拖延或阻挠入库,不得拖延或阻挠付款。否则,华商中心将按照《中央储备冻肉储存保管合同》有关条款,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承储单位缴纳的储存保证金,用于补偿成交方的部分损失。
(九)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在每季度末,按规定编制中央储备冻猪肉储备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报华商中心。
七、轮换管理
(一)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储入库的中央储备冻猪肉应按期轮换。华商中心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实施中央储备冻猪肉轮换。中央储备冻猪肉要同品种、保质、等量及时轮入。承储单位自行负担轮换产生的盈亏。
(二)国家调控或紧急动用出库时,实行中央储备冻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制度,公检相关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公检费标准为40元/吨,核增入储成本。轮换期间,承储单位应确保不减少中央储备冻猪肉在库数量,中央财政仍按现行规定支付中央储备冻猪肉相关利息和费用补贴。
(三)承储单位要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轮换台帐,及时、准确记载轮出、轮入真实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和华商中心将对中央储备冻猪肉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轮换,并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负担全部损失,并取消承储资质,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